山东聊城凤凰工业园债权项目(聊城凤凰工业园厂房出租)

余老师 政信定融 2022-11-21 140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性质上转为国家所有,是否还需要经过征收程序?北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主任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为您讲解!

案例故事

2011年1月27日山东省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某市政府请示某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并呈报该宗地供地方案有关问题。请示中载明,此地块改造项目是某市政府确定的2011年“两改”重点项目之一。涉案土地包含“农转非”国有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两部分,1月31日,该市政府作出批复同意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并同意供地方案。李某的房屋位于此地块范围内,该批复同意将包括李某所在村在内的村农民的农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同时将村集体土地收归国有。因不服某市政府作出的批复,李某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批复,山东省政府受理后,维持个该市政府作出的批复,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市政府批复文件和省政复议决定。

编辑

市中院一审认为某政府作出的批复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山东省政府复议程序也合法。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省高院二审则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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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对该问题进行了仔细的分析,确定了三个争议的焦点。

1、某市政府作出的批复是否合法;

2、山东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此批复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某市政府将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二是某市政府同意供应土地方案。关于第一部分内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于2005年3月4日联合颁发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该问题解释如下: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由此明确了,即使在“农转非”情况下,相应的集体土地仍须经过征收程序方能在性质上转化为国有土地。但是,对于该意见出台之前,一些没有经过征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直接使用集体土地的行为,不宜简单认定为违法。关于批复的第二部分内容即某市政府同意供应土地方案,该批复是涉案土地使用权收回后供地的一个环节,未给李某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对李某的权利和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

关于山东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是否合法。山东省政府收到李某行政复议申请后,同日予以受理,虽期间作出延期决定且决定中止行政复议,但都向当事人进行了书面告知;在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向李某、某市政府进行了送达,复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延长复议期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关于中止复议程序的规定,认定并无不当。

通过上述案例,提醒各位,即使在“农转非”情况下,相应的集体土地仍须经过征收程序方能在性质上转化为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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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精彩评论
2022-10-26 22:03:43

批复是否合法;2、山东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是否合法。此批复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某市政府将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二是某市政府同意供应土地方案。关于第一部分内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于2005年3月4日联合颁发了《关

2022-10-27 01:57:57

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由此明确了,即使在“农转非”情况下,相应的集体土地仍须经过征收程序方能在性质上转化为国有土地。但是,对于该意见出台之前,一些没有经过征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直接使用集体土地的行为,不宜简单认定为违法。关于批复

2022-10-26 21:53: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关于中止复议程序的规定,认定并无不当。通过上述案例,提醒各位,即使在“农转非”情况下,相应的集体土地仍须经过征收程序方能在性质上转化为国有土地。

2022-10-27 03:17:17

史西宁主任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为您讲解!案例故事2011年1月27日山东省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某市政府请示某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并呈报该宗地供地方案有关问题。请示中载明,此地块改造项目是某市政府确定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