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新控2023年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项目政府债定融(咸阳新控置业有限公司)

余老师 股票知识 2023-11-19 136 5

【原告视觉公司诉称】:

根据2021年11月19日亚德慧聚公司、王某华签署的《关于设立“北京利亚德视觉科技展示有限公司”的合资协议》约定:视觉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亚德慧聚公司出资760万元,持股38%,亚德慧聚公司应于2022年4月1日前完成760万元出资额的10%即76万元、2022年7月1日前完成760万元出资额的20%即152万元、2022年10月1日前完成760万元出资额的30%即228万元,2023年4月1日前完成760万元出资额的40%即304万元。王某华对亚德慧聚公司的出资、回购等因《合资协议》的履行产生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鉴于亚德慧聚公司未按期履行第一期义务,且合资公司已决议解散,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

视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亚德慧聚公司向视觉公司支付投资款760万元;2.判令亚德慧聚公司以76万元为基数按LPR的4倍向视觉公司支付自2022年4月2日起至实际出资之日的逾期***金,暂计算至2022年4月28日,暂计8545.32元;3.判令亚德慧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合理费用;4.判令王某华对亚德慧聚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亚德慧聚公司辩称】:依据2021年11月26日的公司章程,亚德慧聚公司出资期限还未到期,章程关于出资期限约定为2051年11月21日,公司章程制定在合资协议之后,冲突部分应视为对合资协议的修改。关于停止经营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未经法定程序未达法定的表决权,应为无效。根据公司章程,作出分立、解散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会议亚德慧聚公司未参加,并且表示不同意该决议,视觉公司无权要求亚德慧聚公司一次性实缴出资额。公司停止经营、解散的原因不符合法定解散事由,是由其他股东***所致,亚德慧聚公司为履行协议做出了积极努力,不存在主观及客观过错。大股东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亚德公司)滥用股东权利,单方面作出解散决议,恶意加速亚德慧聚公司出资期限。对于董事会决议,亚德慧聚公司不具有一票否决权,利亚德公司的减资决定,涉嫌抽逃出资,亚德慧聚公司已就此提起诉讼。即使按照合资协议,亚德慧聚公司出资期限也未全部届满,亚德慧聚公司及王某华已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含解除合资协议,承担***责任,其他股东也提出要求亚德慧聚公司回购所有股权的请求,本案需以股东之间的纠纷处理为前提。即使公司解散,并不必然导致加速到期,只有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加速到期,目前审计报告并未显示公司存在无法清偿的债务。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视觉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据了解,视觉公司已实质上完成清算,已经遣散员工并补偿,没有其他债务,故其要求亚德慧聚公司加速到期履行出资义务没有意义,要求支付逾期出资的***金也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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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华辩称,王某华不应对亚德慧聚公司诉请承担连带责任,视觉公司所提案由是股东出资纠纷,是公司股东因其他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而提起的诉讼,本案中王某华并非股东,也不是章程约定的出资人,故没有所谓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合资协议,是合同性质,视觉公司应先确定亚德慧聚公司是否应履行出资义务,再基于合同约定要求王某华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2021年11月19日,利亚德公司(甲方)、袁波(乙方)、黄一飞(丙方)、亚德慧聚公司(丁方)、王某华(戊方)签订合资协议,其主要条款约定,合资公司名称:北京利亚德视觉科技展示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为准)。甲方、乙方、丙方、丁方作为合资公司股东分别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资公司承担责任,并依各自所实缴的股权比例享有分红权。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合资公司章程规定,最终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甲方以1111万元现金认购合资公司1111万元注册资本;乙方以99万元现金认购合资公司99万元注册资本;丙方以30万元现金认购合资公司30万元注册资本;丁方以760万元现金认购合资公司760万元注册资本。各方同意,甲方、乙方、丙方应在合资公司成立且开立银行账户后15日内完成对其出资额的实缴。丁方在合资公司成立且开立银行账户后按如下进度完成实缴出资:2022年4月1日前完成出资额的10%、2022年7月1日前完成出资额的20%、2022年10月1日前完成出资额的30%,2023年4月1日前完出资额的40%。如合资公司后续增资,各方有权按持股比例增资,或者放弃同比例增资。合资公司应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各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互相配合共同合作完成下列事项:召开股东会,并根据本协议制定、批准合资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合资公司的工商设立登记程序,并取得营业执照。根据本协议认缴出资额,自合资公司工商设立登记完成之日起,各股东依法取得合资公司的股权,各股东及其出资额将载入合资公司股东名册。公司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按各自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依照有关规定按各自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各股东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依其所认缴出资额按期缴纳认缴的出资,并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资公司股东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分别按其实缴出资额行使包括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5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上述期限经各方同意后可延长,各方应于原期限(或延长后的期限)届满前至少6个月作出有效决议。本协议终止,或公司股东会决议提前解散后,股东会应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指定一个清算委员会来评估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清算委员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完成清算工作。丁方、戊方将在合资公司设立之日起5日内提供合资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戊方承诺其在本协议签署后15个月内完成北京水晶石文博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博公司)股权退出,承诺其在合资公司设立后10日内出具卸任文博公司、文博公司广州分公司、银川分公司及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一切职务的离任证明。由于戊方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戊方承诺尽快办理上述公司的离任审计并在协议签署后15个月内完成以上卸任职务的工商变更手续。若丁方未按期足额实缴任何一期出资的,甲方有权要求丁方将其未实缴的出资额(含未到出资期部分)以0元价格转让给甲方;若合资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包括但不限于未完成利亚德集团对合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合资公司的年度净利润非正值等),戊方需卸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甲方有权要求丁方将其持有的合资公司未实缴出资额以0元转让给甲方;若合资公司亏损(经审计净利润小于0),甲方有权要求丁方向合资公司弥补全部亏损并以0元转让其持有的未实缴出资额。弥补亏损包括方式:1.按丁方实缴出资比例对应的净资产弥补;2.以现金方式。甲方有权选择具体弥补亏损方式,但若丁方实缴出资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不足以弥补亏损,甲方有权要求丁方以现金补足。戊方、丁方触发本协议第9.1-9.3条情形时,丁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完成股权转让及亏损弥补,并配合完成相关文件的签署及手续的办理。如任何一方未于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实缴出资,则其按应付未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守约方支付滞纳金。如丁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第4.3条、第8.2条所作陈述、承诺,或其所作出的保证不实,甲方、乙方、丙方有权共同要求丁方回购甲方、乙方、丙方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同时不再使用利业德字号经营,回购价格按本次交易甲方、乙方、丙方对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出资额)与合资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资产孰高者加每年15%的资金使用成本计算。丁方、戊方违反本协议第9.5条规定的,每逾期一日,以未实缴出资额和己实缴出资对应的净资产之和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金。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同意依据本协议制订并签署合资公司的《公司章程》。本协议与《公司章程》一起构成对各方的约束。本协议约定与《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2021年11月29日,视觉公司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利亚德公司认缴出资1111万元,亚德慧聚公司认缴出资760万元,袁波认缴出资99万元,黄一飞认缴出资30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51年11月21日。王某华任董事长兼经理,袁波、黄一飞任董事。

2022年4月5日,亚德慧聚公司签收利亚德公司出资催告函。

次日,视觉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免去王某华董事长职务,选举袁波为董事长;解聘王某华经理职务,聘任袁波为经理。

同年4月22日,利亚德公司、袁波、黄一飞作出视觉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本公司停止经营,公司解散,全体员工遣散。同意本公司成立清算组,选举袁波、黄一飞为清算组成员,袁波为清算组负责人。

2022年4月25日,视觉公司致函亚德慧聚公司、王某华,要求亚德慧聚公司完成出资额10%的实缴,王某华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利亚德公司、袁波、黄一飞、亚德慧聚公司、王某华签订的合资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视觉公司成立时,各方确认的公司章程虽存在与合资协议不一致的条款,但合资协议明确约定,协议约定与《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协议为准。亚德慧聚公司虽以其未参加股东会为由抗辩股东会决议无效,但协议约定股东分别按其实缴出资额行使包括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亚德慧聚公司未实缴出资,不享有表决权,故其是否参加股东会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形成。在利亚德公司、袁波、黄一飞作出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后,视觉公司解散。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因此亚德慧聚公司应向视觉公司缴纳全部认缴出资,以便于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有剩余财产,亚德慧聚公司可参与分配。因视觉公司系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主张亚德慧聚公司的出资责任,故其主张的***金及王某华的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视觉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既无证据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亚德慧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北京利亚德视觉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760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利亚德视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利亚德视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亚德慧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9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65059.82元,由原告北京利亚德视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9.82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亚德慧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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