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势腾(北京易科势腾)

余老师 选股方法 2022-07-04 174 1
转自社区矫正宣传网

摘 要:

社区矫正开启了我国行刑“一体双翼”的格局。

监禁行刑与社区矫正应定位于相辅相成、交互共进,行刑资源的优化重组及整体行刑效能的提升势必有赖于两者一体化发展。对同一罪犯的教育改造,必须在行刑关系上保持前后照应与协调贯通。

在“齿轮咬合”式的衔接互动中,基于全国服刑人员基数的逐年攀升,监禁刑与非监禁刑规模均呈递增态势。随着刑罚结构调整对传统行刑的深刻影响日渐显现,罪犯服刑将进一步在监狱与社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积极提升非监禁刑的适用率,深度放开监禁行刑的出口与社区矫正的入口,是未来一段时间两种模式交融互嵌的主要趋向。

ertert

关键词:

监禁;社区矫正;行刑;互动

ertert

作者简介:

张东平(1980—),男,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监狱学。

* 本文系上海政法学院科研项目“行刑一体化视野下监狱与社区的协调衔接研究”(项目编号:2016XJ16)的阶段性成果。

1

一、社区刑罚的动态消长

随着社区矫正的全面推行,相辅相成的监禁行刑与社区矫正两大体系加速形成。社区刑罚已为各国广泛使用,一些发达国家非监禁刑的适用率比较高。

比如,美国 2005-2010 年社区矫正监管人数年均 501.7 万,监狱羁押人数年均 227 万,前者为后者的 2.2 倍。[1] 相比之下,我国社区行刑仍有很大的拓展空间。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非监禁刑规模虽呈增长态势,但适用率依然偏低;与此同时,全国监禁羁押的罪犯总量却存在一个庞大的基数。因此,有必要改变以监禁刑为主的单一格局,实现监禁行刑与社区矫正的一体化互动。

(一)管制

在实践中,管制刑的适用长期以来存在数量过少、比例过低的问题。管制的主刑地位在我国 1979年刑法中就已确立,但它的适用率却一直很低,仅为 0.2% 左右。① 1997 年刑法与 1979 年刑法相比,管制刑由过去的 23 个可适用的罪种扩展至 109 个,扩大了三倍多,约占刑法罪名总数的四分之一。但是,由于 1997 年刑法并未明确规定适用管制的具体条件,致使司法机关无法准确掌握标准尺度,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管制刑的适用规模(见图 1)。

易科势腾

截至 2015 年 12 月底,管制犯在全国在册社区服刑人数中仅占 1.7%,比 2014 年同比下降 0.3%,适用比例依然最低。[2] 尽管 2014 年《刑法修正案 ( 八 )》颁行以来,管制刑的适用率逐年增加,但总的来说,目前管制刑的适用规模仍然较小,其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分量畸轻。管制作为我国唯一的非监禁主刑,似有被虚置化之嫌,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缓刑

西方国家的缓刑适用率①较高,缓刑率甚至远远超过监禁率。②至 20 世纪末,许多国家的缓刑适用率已达到 50% 左右,甚至超过了 60 - 70%。[3] 美国2013年判处缓刑数占罪犯总数的比例高达56.7%。[4]2010年在日本地方裁判所、简易裁判所宣告的 3 年以下惩役或禁锢刑中,宣告缓刑的比例为 63.2%。[5] 相比之下,我国的缓刑适用率明显较低,且受到有失公允的诟病,如职务犯罪的缓刑率一度达 60% 左右,而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缓刑率仅 30% 左右。

1997 年刑法颁行后,我国司法实践对缓刑的适用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渐进嬗变。尽管缓刑适用率逐年增加,特别是随着社区矫正的全面推行,缓刑的适用比例明显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缓刑适用率仍然偏低,且不同省市的适用情况存在明显不均衡(见图 2)。

易科势腾

2008-2010 年,全国缓刑适用率最高的山东省三年来的平均适用率为 42.72%;而缓刑适用率最低的广东省同期平均适用率仅为 5.13%,两省相差数倍。[6]2010—2013 年山东省法院的缓刑平均适用率继续上升为46.52%。[7]

(三)减刑与假释

从各国行刑情况看,假释制度对于减刑而言具有压倒性优势。2006 年,美国假释率约为 35%,英国的假释率约为 38%,而同期我国的假释率仅为1.23%。[8] 另据美国司法部官网数据,2008 - 2013年美国的平均假释率为 37.3%。可见,英美国家将假释视为罪犯回归社会的重要途径。相比之下,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可谓“黯然失色”,各地司法机关适用假释的数量与比例均非常低(见图 3)。2012 年司法部数据显示,全国的平均假释率仅为2.86%。[9]

易科势腾

相比假释而言,减刑的适用比例要高得多。我国每年的减刑率约占在押犯人数的 30%,假释约占在押犯人数的 2%。[10] 不难看出,我国行刑变更长期呈现“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格局。从区域差异来看,减刑、假释的适用比例参差不齐,呈现明显的地域分化。

2000 - 2009 年西北地区某监狱假释的平均适用率仅为 0.39%。[11] 2008 - 2011 年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的平均减刑率为 44.5%,平均假释率为 9.7%。[12] 而 2011-2013 年浙江省某市监禁系统的平均减刑率为 25%,平均假释率为7.33%。[13] 2014 年,有些省市的假释率已达 30%,而有些地区的假释率仍较全国平均水平偏低,如广东省 2014 年年初时假释率为 1.9%,到年底时仍不足 2%。[14]

由此,我国减刑的适用比例与规模明显超过假释。不过,随着减刑、假释程式的规范化,司法机关在严格控制减刑条件、幅度的基础上,有意识地逐渐扩大假释的覆盖面,从而使减刑、假释的差幅总体上呈现缩小之势(见表 1)。

易科势腾

此外,在行刑变更要求依法、公开、规范进行的情势下,减刑、假释案件数量出现同比下降的趋势。2014 年,全国各级法院严格把握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即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坚决不予减刑;对不符合假释条件的,坚决不予假释。据最高人民法院透露,2014 年全国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数量同比下降 6.65%,其中减刑案数同比下降 5.26%,假释案数同比下降 23.81%。

(四)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法院决定适用的情形而言,暂予监外执行在基层实践中的适用率并不高。比如,2011-2015年广东省开平市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年平均适用率仅为 1.1%。[15] 从全国范围看,监狱系统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数量与比例同样较低,甚至一些监狱的适用率可谓极低。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以保外就医者居多,1996 - 2002 年监狱系统的保外就医罪犯平均占全部押犯的 1.55%。[16]

然而 2016 年 11 月,有学者调研某市女子监狱时发现,约90% 的病犯未被保外就医;在该监狱 2000 名押犯中,病犯达 400 多人,但实际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仅有 40人,占在押犯总数的 2%。[17] 由此,部分身患严重疾病的罪犯不能及时出监接受诊治,并且还可能导致部分老残犯和精神病犯的狱内滞留,从而增加了监狱的教育改造负担。

引用

① 管制刑适用率,即全国法院生效判决中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人数占当年被判处刑罚的罪犯总数的比例。

① 缓刑适用率,又称缓刑率,即全国法院生效判决中被判处缓刑的人数占当年被判处刑罚总人数的比例。

② 监禁率是指被监狱所羁押的罪犯人数占全国总人数的比例。

③ 以上数据来源于高丽丽:《对我国缓刑制度的司法审视》,载《中国司法》2014 年第 12 期。

dvdf

2

一、“一体两翼”:监狱与社区的照应

(一)监狱规模的扩张

2004 年 10 月,国际矫正与监狱协会第六届年会在北京召开,时任司法部副部长的范方平介绍说,我国共有监狱 670 所,在押罪犯 150 多万名,监禁率为 1.2‰,监狱警察为 28 万名。2012 年 4 月,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国务院关于监狱法实施和监狱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全国共有监狱约 681 所,在职监狱人民警察 30 万名,在押罪犯 164 万人。以2012 年全国总人口 13.54 亿推算,监禁率为 1.21‰。

2013 年 12 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局长邵雷在中英监狱管理研讨会上透露,全国共有监狱 680 多所,其中未成年犯管教所 31 所,女犯监狱 35 所;全国监狱现有监狱警察 30 万人,现有在押罪犯 170 余万人,其中女犯 9 万余人,未成年犯 1 万余人,监禁率约为 1.25‰。

不难看出,从 2004 年至 2013 年底,近十年间我国总体监禁率逐渐上升,监狱规模不断扩张,监狱在押犯增加了 20 万人,而监狱警察却仅增加了 2 万人,从而在无形中增大了监狱行刑的监管压力。比如,2016 年广东监狱在押犯约 12 万人,居全国之首,而在编警察仅约2万,警囚比例约为1:6。

(二)社区矫正的增长

自社区矫正开展试点及全面推行以来,社区行刑的总体规模呈现明显的扩张趋势。从全国范围看,2010 - 2016 年社区行刑总量逐年递增,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数和解除矫正人数持续增长;2013 -2016 年,全国新接收社区服刑人数每年递增幅度明显,意味着社区矫正在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凸显(见表 2)。

易科势腾

在 2014 年以前,由于新增入矫人数超过同期解矫人数,因而现有社区服刑人数的上涨势头迅猛。“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进一步落实,社区服刑人员以每月平均一万人的速度增长。”[20] 从 2013年 10 月底到 11 月底,仅一个月的时间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就增加了 0.9 万人,月增幅为 1.4%。

不过,从 2014 年 10 月至 11 月,在一个月的时间里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增加了 0.2 万人,月增幅仅为 0.3%;从 11 月到 12 月增加 0.1 万人,月增幅仅为 0.1%。可见,随着社区服刑人员基数的持续膨胀,现有社区服刑罪犯的增长速度明显放缓。据司法部有关会议及媒体披露,2013 - 2016 年我国每年新接收社区服刑人数分别为 40.6 万、43.1 万、46.4 万和 48 万,当年解除矫正人数分别为 34.2 万、38.1 万、49.8 万和 49 万。

也即在 2015、2016 年,每年解除矫正人数反超新接收的社区服刑人数,使现有社区服刑人数略微下降。目前,我国社区行刑规模总体上仍处于高速增长期,但现有社区服刑罪犯的人数变化已步入相对平稳期(见图4)。

易科势腾

(三)监禁与非监禁的前景预判

为缓解自上世纪 80、90 年代以来监狱逐渐人满为患的局面,司法机关实际上已有意识地扩大非监禁刑的覆盖面,从而将更多的罪犯置于社区接受矫正,但仍未能阻滞监禁规模的进一步扩张。基于传统的“严打”政策,我国监狱押犯数量曾一度急剧攀升。

而监禁人口规模的持续增长不仅对监管安全秩序造成严重冲击,更重要的是在监狱人满为患、警囚比例极低的情势下,很难确保刑罚执行效果及罪犯矫正质量。

自社区矫正试点以来,监禁刑适用呈下降趋势,同时非监禁刑的适用呈上升趋势。有数据显示,我国法院 2003 年和 2007 年判决监禁刑的罪犯数分别为 516 553 人和 581 448 人,监禁刑的判决比例由 70.7% 下降到 62.4%,而缓刑、管制的判决比例由 20% 上升为 26.2%;同时,5 年以上的监禁刑判决比例由 43.2% 下降到 26%。[21]2009 年非监禁刑的适用率一度上升到 30.89%。[22]

然而,一方面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在逐步提升,另一方面监狱羁押罪犯的总数仍在持续增长。2003年监狱系统押犯数量约 150 万,2007 年接近 160 万,而到了 2012 年,监禁人口则增长到 164 万。基于犯罪总量逐年递增等原因,每年监狱系统的罪犯“吞吐量”持续提升,且入监罪犯人数超过出监罪犯人数,导致监狱在押罪犯人数一直增长。2003 - 2007年法院判决监禁刑的罪犯人数增加了约 6.5 万。①

但是,在此期间监狱在押服刑罪犯的数量却实际增加了近 10 万人,意味着 2003 - 2007 年出监罪犯规模的增长远不及入监罪犯规模的增长,甚至 2007年出监人数与 2003 年相比还出现了负增长,也即2007 年出监罪犯人数比 2003 年少了约 3.5 万人。

究其原因,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及社区矫正的推行,越来越多的重刑犯、长期犯入监服刑,其滞留监狱的时间延长,再加上一直以来假释适用率偏低等原因,导致出监罪犯人数的增长明显滞缓于入监罪犯人数的增长。实际上,特定时期的实际监禁人口数取决于监狱的“入口”与“出口”两个通道;如同蓄水池一样,若入水口排入的水量远超过出水口排出的水量,那么蓄水池中的水量势必逐年上升。

在监禁行刑与社区矫正的互动中,监狱在押犯与社区服刑规模动态消长。2012 年 4 月,监狱在押犯 164 万;同年 9 月,社区服刑人数 42 万,占大致同期监狱押犯数的 25.6%。2013 年 12 月,监狱在押犯 170 余万;同年 11 月底,社区服刑人数66.7 万,占同期监狱在押犯数的 39.2%。由于全国犯罪基数的膨胀导致服刑人数逐年攀升,因而在监禁条件和非监禁条件下的罪犯数量各自均呈递增态势(见图 5)。

易科势腾

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6 年全国各级法院判处 122 万名罪犯,这些新增罪犯进一步扩充了监狱与社区的行刑规模。在罪犯总量持续增长的背景下,基于《刑法修正案 ( 八 )》及刑罚结构调整对监狱行刑带来的深刻影响,罪犯服刑将在监禁机构与社区矫正机构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监狱仍保持“宽进窄出、多进少出”的人数流动。而一旦监狱在押犯数量过度增长,超出监禁资源的承受程度,不仅现有罪犯的人均生活条件、卫生设施、医疗待遇等不可避免地遭到压缩,而且行刑监管的风险隐患往往呈几何数增长,导致行刑本位变异、矫正技术变形、改造质量下降。

因此,有必要在提高缓刑、管制适用率的同时,进一步拉升假释的适用范围及比例。目前,我国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较低,导致社区矫正对监禁人数的分流仍然有限,所以,未来刑罚总量的分配应由监禁机构进一步向社区倾斜。

更何况,我国 2003 年以后构建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已有的社区矫正试点予以合法化,将正在社区试点服刑的罪犯纳入行刑立法规制,这在实质上并非是大规模地增加适用非监禁刑,以降低监禁率。可以说,社区矫正在我国尚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引用

① 严格地说,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还包括在看守所服刑的拘役犯以及余刑在 3 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但由于看守所服刑人数比例相对较小,为大致反映监禁人口的数量变化起见,此处监禁刑视为在监狱执行的刑罚。

dvdf

3

一、“齿轮的咬合”:一体化互动

从未来发展趋向来看,社区矫正与监禁行刑将平分秋色。适度扩大非监禁刑的应用,进一步放开监禁出口,也即扩大社区矫正的入口,是未来一段时间两种模式互动交融的主要趋向。

分处于监狱与社区的行刑机制并非对立冲突,两者关系应定位于动态衔接与有机融合,力求实现一体化互动。

(一)两种模式的相辅相成

为适应不同时期社会对抗犯罪的需求,监狱行刑的理念与内涵不断地自我调整,彰显监禁模式良好的适应性与生命力。尽管社区矫正在某些方面优于监禁行刑,但两者各有利弊。

社区矫正“并非完美无缺,如其对犯罪人的威慑和警戒功能相对较弱。而监禁刑虽有种种缺陷,但其特有属性使其在司法适用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不可替代。一方面,在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大趋势下,监禁刑无可质疑地成为死刑的替代刑;另一方面,监禁刑又保持着轻刑的‘压力刑’作用,在非监禁刑的适用效果不佳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易科监禁刑而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23]

无论社区矫正规模如何庞大,其完全取代监禁行刑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尽管许多国家的刑罚体制已步入以非监禁刑为主的时代,一些国家社区矫正刑的适用甚至超过了监禁刑——这是刑罚文明不断进步的表现,也是人类刑罚发展的基本趋势。然而,在现代刑罚变革的潮流中,监禁仍是矫正机制的有机要素。就连社区矫正制度最为发达的美国也还存有大量的监狱。可见,作为监禁行刑的补强措施,社区矫正与之紧密呼应,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发挥功效。

在矫正模式的“双轨制”下,社区矫正正与监禁矫正呈现出分庭抗礼的态势,但究其内在关联,两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对抗关系,而是交错衔接、有机融合的互动关系。随着社区矫正对刑罚执行的深刻影响日渐显现,非监禁刑罚措施的适用范围、比例均将进一步扩大,因而促进两种模式交互衔接不仅正当其时,而且为提升行刑体系的整体效能所必需。监禁行刑为罪犯关上了社会的大门,而社区矫正则为罪犯敞开了社会的大门。在这一关一开之间,罪犯矫正的系统性、延续性和衔接性至关重要。

(二)矫正机制的动态协同

“将犯罪人投向监狱还是留在社区,既取决于已然的犯罪事实,又受制于未然的再犯风险。罪犯的去向既关涉到犯罪人的利益,也牵扯到被害人的情感和一般公众的正义感和安全感,同时,反映了国家关于犯罪、罪犯和刑罚的基本观念和治理策略。”[24] 究竟实施监禁矫正还是非监禁矫正,关键看哪种行刑方式更有利于罪犯的康复矫正、回归社会以及预防和控制再犯风险。

概言之,社区矫正并非一个孤立的系统,矫正目标的一致性表明社区与监狱是关联互动的统一体;它们就像是相互咬合的一组“齿轮”,唯有实现两者优势互补、交互发展,方可真正地优化刑罚权力配置,有效整合行刑资源,发挥行刑机制的最大功效。而构建协调统一的新型刑罚执行体系,必须力求两种模式相互衔接、相互贯通,做到“出口”和“进口”都顺畅。

对于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只要符合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即应依法提请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同样,对于在社区中服刑的罪犯,若违反社区行刑监管规定,可能危及社会安全的,即应依法及时收监执行监禁刑罚。可以说,刑罚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刑罚效能的整体增强,取决于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协作配合与衔接贯通。

由于对同一罪犯的教育矫正与监管帮扶,必须在行刑关系上保持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的紧密衔接。有观点指出,从监狱流向社区的罪犯改造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社区矫正质量。“二者好比蔬菜种植中‘移苗’一样,要使‘苗’茁壮成长,既取决于‘移苗’环节中衔接的和谐与顺畅程度,又取决于监狱即‘育苗员’的能力与素质的充分发挥。”[25]

无论是监狱行刑在前、社区行刑在后,也不论是社区矫正在前、监禁矫正在后,后续的行刑改造均能以前一种行刑方式已取得的成效为基础,并进而在全面、准确掌握罪犯在前一行刑阶段服刑改造表现的支撑下,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矫正,以确保整个矫正机制更有效、效果更持久。

一方面,社区服刑对监禁服刑人员产生很大的吸引力,不排除少数罪犯为获得监外执行机会而假装悔改、无病装病等可能性,因而必须把好出监服刑的“出口关”;

另一方面,社区服刑人员若违反有关规定或发现新罪、漏罪时,则由社区行刑转入监狱行刑。“有条件的暂缓执行或有条件的释放,对于那些并非怙恶不悛的罪犯来说,投入监狱或重新收监执行刑罚这顶悬在其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具有更为直接和具体的威慑,从而有利于其改过自新。”[26]

行刑模式变化的可预见性将会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倾向产生警示压力,使其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很大程度上,监禁行刑成为社区矫正的坚定后盾与有力支撑,重新收监执行的规定消解了社区行刑的后顾之忧。反之,社区矫正又为缓解监禁羁押人满为患等窘境提供出路,成为疏解监禁行刑弊端与困顿的缓冲。

当监禁矫正遇到不适宜或无必要继续监禁行刑的罪犯时,社区矫正很自然地成为消解监禁压力及拓宽行刑口径的“调节阀”。作为构成行刑肌体的两条主动脉,监禁行刑与社区矫正相互之间连接着遍布整个肌体的细微通道,两者犹如缠绕旋转却井然有序的基因序列,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交互扶持、协作配合,共同刻画出行刑体系的完整脸谱。

(三)行刑关系的相互嵌入

尽管社区矫正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监禁矫正的不足,但后者为前者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监狱行刑的有益经验亦可为社区行刑所借鉴。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为即将出监的罪犯“现身说法”、监狱民警被派驻社区指导罪犯矫正、抗拒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将面临重新收监的压力并为社区罪犯提供警示教育。

这些做法均表明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具有紧密的逻辑关联。所以,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互相支持、互为基础,两者在刑罚运行过程中保持着一体联动与相互嵌入的关系。

一方面,监狱矫正对社区矫正的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的参照与推动作用。首先,监狱行刑积累的大量经验可为仍在探索中的社区矫正提供有益借鉴。

比如,社区矫正对象的危险管理及评测可参照监狱对“顽危犯”的评估机制,社区矫正官的聘任条件可参考监狱矫正官的任职要求。再如,监狱矫正对象的分类调查、心理矫治技术以及个别化、累进处遇等,对于社区矫正的监管分类与奖惩分级亦有参考价值。

其次,在社区矫正的前置与后续环节,监狱均可发挥无法替代的特定作用。狱内矫正是社区服刑的基础,社区矫正的效果有赖于对狱内矫正情况的分析与评估。一些监狱还抽调监狱人民警察到社区中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既可把监狱行刑过程中有效的矫正模式引入社区,又能为检验和改进监禁矫正提供实践经验的支持。

此外,在审查与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报请法院裁定减刑和假释、保外就医考察和假释前调查或听证的协调、狱内外教育内容的对接、罪犯基本信息及法律文书的传递、病残犯等特殊对象的社区处遇、矫正期间的信息反馈与跟踪评估、收监执行、派驻监狱民警到社区协助工作等方面,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均有广泛的协作空间。

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势必引起传统监禁行刑的深刻回应。监禁刑与罪犯再社会化的逻辑悖论历来备受争议,而社区矫正不仅仅意味着惩罚场所的改变,更表征着矫正理念的重塑。新刑事法对刑罚结构的调整,从表面上看改变了监狱在押犯的构成,增大了对重刑犯的监管难度,但究其实质,则意味着对监禁行刑的开放性以及行刑的差序化、社会化、专业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进一步说,改变传统以封闭空间为主的单一监禁模式,适当增加行刑处遇的开放度,使罪犯群体的分管、分押、分教呈现出层级差异,实为监禁行刑与社区矫正互动衔接所必需。申言之,在提升非监禁刑的适用率之余,亦应构建由监禁刑过渡至非监禁刑的行刑阶梯,从而使刑罚执行在监狱与社区之间保持必要的弹性与张力。

可以预见,社区矫正不仅将推动罪犯处遇分类、监狱管理分级改革,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带动监禁行刑的社会化变革。不争的事实是,社区矫正本身即是行刑社会化的典型表征,其充分依托社区资源实施罪犯矫治;无论是社会力量介入的深度、广度,还是矫正措施的灵活性、多元性,都是监狱无法比拟的。因此,社区矫正对社会资源的深度挖掘与有效利用,无疑为行刑社会化注入了强劲动力。

总之,行刑改革被读解为一种重新安排惩罚权力的策略,其原则是使刑罚执行产生更稳定、更有效、更持久、更具体的效果;而将行刑权力重组于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的统一体中,意味着在致力于使刑罚资源分配更合理、刑罚执行体系更有效的目标下,刑罚权力的重构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加紧密地与整体社会机制联结在一起。

然而,监禁行刑与社区矫正的互动衔接并非一蹴而就的移植嫁接,亦非生硬、静止地“板块拼接”,两者的交互照应与深层嵌入就像齿轮组部件的连接咬合一样,需要经过长期的、动态的、渐次的磨合与联动,才能彼此交融,相得益彰。

dvdf

参考文献:

[1] 翟中东 . 社区性刑罚的崛起与社区矫正的新模式——国际 的视角 [M]. 北京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157.

[2] 武玉红 . 管制刑变革的出路——以缓刑替代的思考 [J]. 河 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2).

[3] 郭建安 , 郑泽霞 . 社区矫正通论 [M].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 2004:380.

[4] 刘政 . 扩张非监禁刑视野下的假释政策宽缓化初探 [J]. 法学论坛 ,2016(2).

[5] 张明楷.应当提高缓刑的适用率[N].人民法院报,2015-06-08.

[6] 薛淑兰 , 等 . 缓刑适用实证研究 [J]. 人民司法 ,2011(9).

[7] 厚德顺,李敏.关于缓刑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R].山东审判, 2015(4).

[8] 董文辉 . 中国减刑、假释制度改革研究 [M]. 北京 : 法律出 版社 ,2016:104.

[9] 覃谱华 , 邓文星 . 浅谈行刑社会化视野下的罪犯假释工作 [J]. 犯罪研究 ,2014(5).

[10] 刘强 . 在我国建立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罪犯出狱 新模式 [J]. 法学杂志 ,2012(1).

[11] 游柱石.四川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实践与思考 [C]// 徐静村.减 刑、假释制度改革研究 . 北京 :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1:331.

[12] 柳原.扩大假释、缩小减刑的实证研究[J].中国司法,2014(11).

[13] 陈雷 . 对浙江省 H 市三类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的调查报 告 [R].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4(6).

[14] 孙毅 . 广东假释率不足 2% 低于全国平均 , 超 96% 假释 案公开审理 [DB/OL].(2014-11-07)[2015-02-02] http://news. ycwb.com/2014-11/07/content_8054091.htm.

[15] 李萍秀 .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研究——以法院送监难 为视角 [D]. 广州 : 华南理工大学 ,2015.

[16] 郭建安 , 郑泽霞 . 社区矫正通论 [M].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 2004:423.

[17] 高一飞 , 王友海 .暂予监外执行的实践图景与改革方向 [J].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 ,2017(2).

[18] 姜爱东 . 关于社区矫正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J]. 中国政法 大学学报 ,2010(6).

[19] 姜爱东.社区矫正的实践及作用[N].学习时报,2015-12-24.

[20] 王磊 . 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法律制度 [J]. 犯罪与 改造研究 ,2014(3).

[21] 刘崇亮 “.重重”刑罚观对监狱行刑的效果——以刑法修 正案 ( 八 ) 对刑罚结构的调整为分析视角 [J]. 法制与社会 发展 ,2013(6).

[22] 樊文 . 犯罪控制的惩罚主义及其效果 [J].法学研究 ,2011(2).

[23] 冯卫国 , 储槐植 . 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社区矫正 [C]// 刘 志伟 , 等 . 社区矫正专题整理 . 北京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 ,2010:118.

[24] 许疏影 . 社区矫正人员再犯风险评估工具实证研究 [J].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4).

[25] 牟九安.充分发挥监狱在社区矫正中的积极作用 [C]// 刘强 , 社区矫正评论 . 北京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257.

[26] 郭建安 , 郑霞泽 . 略论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C]// 刘志伟 , 等 . 社区矫正专题整理 . 北京 : 中国人民公安 大学出版社 ,2010:58.

易科势腾

评论

精彩评论
2022-05-28 14:19:07

刑口径的“调节阀”。作为构成行刑肌体的两条主动脉,监禁行刑与社区矫正相互之间连接着遍布整个肌体的细微通道,两者犹如缠绕旋转却井然有序的基因序列,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交互扶持、协作配合,共同刻画出行刑体系的完整脸谱。(三)行刑关系的相互嵌入尽管社区矫正在一定程度上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