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饶阳鸿源城投债权转让项目2号城投债(饶阳县城建工程公司)
券商私募合规处罚榜
(2023.09.09-2023.09.17)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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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圈内人士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券业行家独家梳理了近期来自证监会、中证协和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公布的涉及券商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私募、期货等金融机构的监管“罚单”。
券商机构监管事项
民生证券(1)
【投行】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许昌智能)在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2022年末,许昌智能应收某集团下属公司款项余额2,123万元。当时,该集团下属多家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许昌智能未谨慎考虑相关风险,仍按照账龄组合对相关债权计提坏账准备,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经问询,2023年8月24日,许昌智能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相关债权由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更正为按30%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相应调减其2022年末净资产370.95万元(调整比例0.99%)、资产总额370.95万元(调整比例0.50%),调减其2022年利润总额436.41万元(调整比例8.7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70.95万元(调整比例8.1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70.95万元(调整比例12.96%)。许昌智能提交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文件中财务数据存在错报,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曹文轩、刘娜作为许昌智能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未在申报前发现并处理前述财务数据错报事项,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2023年9月11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曹文轩、刘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北证监管执行函〔2023〕15号)
招商证券(1)
【投行】招商证券作为保荐人,陆遥、刘兴德作为保荐代表人,在保荐深圳市大成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首发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对发行人收入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及整改情况、收入确认依据进行充分核查。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为设备产品销售收入,收入确认政策为“设备经客户完成验收后确认收入”。现场检查发现,2021年7月前,发行人未制定设备销售验收单相关制度,以“开票确认收入”方式进行财务核算。2021年7月,发行人制定《设备验收单操作规范》,并完善收入确认单据,向客户补充发送统一制式的验收单,验收日期由发行人自行填写,客户核对设备已安装使用即予确认。发行人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与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及整改情况。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以下跨期确认营业收入的情形,销售收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一是针对验收周期在12个月以上的合同以及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情况,检查组通过实地走访部分重要客户、获取客户验收外部单据,与发行人收入确认相关凭证进行逐一比对,发现发行人报告期内部分验收单据记载的验收时间与外部验收单据时间不符。二是部分销售订单设备验收时间与质保款支付时间的间隔短于销售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间。三是部分销售订单验收款回款时间早于设备验收时间。经剔除重合样本,发行人2019年至2022年均存在多计或少计营业收入的情形,其中2019年多计营业收入2,071.18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6.58%。经查,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大量补签验收单据的情况,你们未对补签单据中验收时点的准确性予以充分核实,未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该项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及整改情况;对销售回款进度与验收时点不匹配、验收及收取质保款时间间隔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等异常情况,未予以充分关注并执行有针对性的核查程序、获取充分的核查证据。二、对发行人部分会计科目核算规范性、列报准确性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部分成本费用类、资产类会计科目核算不规范,列报不准确:一是发行人将研发部门中从事售后、增值作业业务人员的工资费用直接划分至销售费用或营业成本,未按照研发部门从事售后或增值作业的工时统计分摊。二是发行人在建工程核算不规范,2022年一季度存在依据付款发票而非工程进度确认在建工程的情况,会计凭证未附工程进度、监理报告等文件,涉及金额797.35万元。三是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将自制半成品结转至原材料及库存商品的情形,存货结转项目及列报类型不准确。你们对发行人上述会计科目核算不规范、列报不准确事项未予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综上,招商证券作为保荐人,陆遥、刘兴德作为保荐代表人,未按照本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25问,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及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未督促发行人予以充分披露;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充分核实发行人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况;对发行人部分成本费用、资产类会计科目核算不规范、列报不准确的情况未予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此外,发行人被随机抽取确定为现场检查对象后即撤回申请。经现场检查发现招商证券尽职调查工作不够充分,项目申报准备工作不够扎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2023年9月1日,深交所对招商证券、陆遥、刘兴德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深证函〔2023〕596号)
广发证券(1)
【财富管理】当事人李云姬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茂名高凉中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下向客户宣传推介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基金产品过程中承诺保本保收益、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接收客户资金转账且未按照客户指示使用有关资金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条的规定。2023年9月7日,广东证监局对李云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116号)
华鑫证券(1)
【财富管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工农大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管控不足。档案留痕不完整,证券经纪人登记执业地域与委托合同约定执业地域不一致。二是未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和分析处理机制。营业部设备MAC地址登记不全;存在由经纪人回访核实其名下客户同机操作的情况。三是客户转销户流程不规范。未在个别投资者提出销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四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个别投资者购买了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公募基金产品。上述问题违反《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九条、第二十一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的规定。2023年9月8日,吉林证监局对华鑫证券长春工农大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吉证监决〔2023〕18号)
国信证券(4)
【投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薪酬考核不合理,未严格落实收入递延支付要求、部分债券承揽人员薪酬收入与项目直接挂钩,内部问责机制不健全,个别项目内控跟踪落实不到位,部分内核员工独立性不足,部分岗位人员出现廉洁从业风险,廉洁从业检查流于形式。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证监会于2023年9月1日对国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谌传立作为国信证券分管投行业务高管、郭永青作为时任内核部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证监会于2023年9月1日对谌传立、郭永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财富管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兴盛街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存在员工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二是营业部在与银行合作营销过程中,未能全面防范合规风险,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营业部合规管理、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8月14日,浙江证监局对国信证券司嵊州兴盛街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王磊作为国信证券嵊州兴盛街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8月14日,浙江证监局对王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华创证券(2)
【投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部分撤否项目内控意见未被有效落实,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质控及内核关注问题,内核委员履职不尽责,薪酬递延人员范围较少。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证监会于2023年9月1日对华创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叶海钢作为华创证券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高瑾妮作为内核部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证监会于2023年9月1日对叶海钢、高瑾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华西证券(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备案材料中存在对人员任免程序的规定不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8月25日,四川证监局对华西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023〕57号)
【投行】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内控独立性不足,质控部门分管高管担任IPO项目保荐代表人并参与质控审批,内控部分意见未回复、未落实或修改后未经内核即对外报送,质控现场检查力度不足,且部分投行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于2023年9月1日对华西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杜国文作为华西证券分管投行业务高管、且作为质控部门分管高管担任IPO项目保荐代表人并参与质控审批,孙兆明作为时任质控部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证监会于2023年9月1日对杜国文、孙兆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西部证券(4)
【投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部分项目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对投行业务人员考核体系不合理,内部问责不到位,且部分投行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监会于2023年9月1日对西部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范江峰作为西部证券分管投行业务高管、李锋作为投行华南总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证监会于2023年9月1日对范江峰、李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投行】西部证券保荐代表人李锋,于2023年9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监管处罚,记入中证协保荐代表人C类名单。
【投行】西部证券保荐代表人奉林松、瞿孝龙,于2023年8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处罚,记入中证协保荐代表人C类名单。
中德证券(3)
【投行】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存在部分撤否项目内控意见未回复或未落实,质控部门负责人担任IPO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内核意见,部分项目申报文件修改后未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且部分投行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考虑到人员独立性不足、内控意见未有效落实等问题已经作出处理,证监会针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于2023年9月1日对中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段涛作为中德证券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证监会于2023年9月1日对段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刘萍作为中德证券质控部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证监会于2023年9月1日对刘萍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中天国富证券(2)
【投行】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内控部门监督有效性、履职独立性不足,部分项目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保荐工作报告大幅删减关注问题,内核未关注关于撤否项目的重大风险问题,薪酬考核体系不合理,存在过度激励。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第三方服务机构审查制度执行不到位。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证监会于2023年9月1日对中天国富证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要求合规负责人、投行业务负责人接受监管谈话。
中天国富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控部门监督有效性、履职独立性不足,部分项目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保荐工作报告大幅删减关注问题,内核未关注关于撤否项目的重大风险问题,薪酬考核体系不合理,存在过度激励,部分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李丽芳作为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冯杰作为时任质控部门负责人、陈佳作为时任内核部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23年9月1日,证监会对李丽芳、冯杰、陈佳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开源证券(1)
【投行】因信息披露违规,2023年8月24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开源证券保荐代表人予以口头警示。
世纪证券(2)
【投行】因持续督导违规,2023年8月1日,全国股转公司要求主办券商世纪证券提交书面承诺。
【投行】世纪证券保荐代表人陈佳、冯杰,于2023年9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监管处罚,记入中证协保荐代表人C类名单。
中原证券(1)
【投行】因保荐业务违规,2023年8月23日,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保荐机构中原证券提交书面承诺。
国信证券(2)
【财富管理】现场检查发现财达证券石家庄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员工行为监控不到位。未将员工实际使用手机号码、电脑设备全部纳入合规监测系统。石家庄槐北路证券营业部未对员工操作客户机进行有效管理。二、内部合规管控不力。分公司管理职能虚化弱化,合规检查流于形式,未开展有效的合规检查,未及时监测和预警明显异常交易情况,对暴露的合规风险未采取有效措施,内部合规管控失效。三、未妥善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中华北大街营业部类型为A型,客户交易室未安装监控,没有妥善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以及《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2022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2023年8月24日,河北证监局对财达证券石家庄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22号)
【资管】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不规范。个别产品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为委托人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接受委托人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具体投资标的等实质性投资建议。对私募资管产品委托人与投向的债券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尽职调查不充分。对债券投资决策管控不到位,投资策略宽泛、债券风格库缺乏明显的风格特征、投资决策过程和询价过程留痕不清晰。二、合规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条线存在的风险合规性检查不充分,合规管理未贯穿资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等环节,合规管理有效性明显不足。三、合规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规范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未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经纪业务异常交易预警和交易站点管控不力,未将从业人员实际使用手机号码、电脑设备全部纳入合规监测系统。2023年8月24日,河北证监局对财达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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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整顿考试秩序,严肃考场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依据《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等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将2023年6月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违规人员的处理情况公告如下。对12名轻微违规人员采取取消当场成绩的措施。名单如下:李浩辰、李金城、廖文娟、林志源、刘若琮、牛若琳、汤云杰、王子玮、吴爱松、吴亮、郑阳、钟孟言。对5名严重违规人员采取取消当次全部测试成绩、自违规行为确认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禁止参加测试的措施。名单如下:曹志成、杜进玉、冯国栋、汪勇、邬小龙。对5名特别严重违规人员采取取消当次全部测试成绩、自违规行为确认之日起六十个月内禁止参加测试的措施。名单如下:兰晴、李奥杰、孙率、郑广龙、钟涛。(关于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违规人员处理结果的公告(2023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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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吕国华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3月21日期间,存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9月4日,深圳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52号)
基金销售机构监管事项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
决定文书号:京税稽二罚﹝2023﹞15号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违法行为类型: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处罚内容:对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简称:电盈基金)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行为,处8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处罚决定日期:2023-08-1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
决定文书号:沪浦税罚﹝2023﹞152号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
处罚内容:对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简称:长量基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0.5倍罚款,计56853.55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处罚决定日期:2023-08-29
期货机构监管事项
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4)
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负责人为期货配资提供便利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营业部部分员工存在廉洁从业问题。上述问题反映出营业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存在缺陷,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9月12日,福建证监局对先锋期货福州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7号)
杨锡鸿在先锋期货福州营业部任职期间,违规兼任可能影响任职独立性的职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规定。2023年9月12日,福建证监局对杨锡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8号)。
卓廷景在先锋期货福州营业部任职期间,通过佣金返还方式向产品管理人的关联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项规定,2023年9月12日,福建证监局对卓廷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9号)。
周友亮在先锋期货福州营业部任职期间,为期货配资提供便利并获取不当利益,属于《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禁止的行为。同时,作为营业部负责人,营业部部分员工存在廉洁从业问题,反映出营业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存在缺陷,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对此负有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9月12日,福建证监局对周友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80号)
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1)
决定文书号:云银罚决字〔2023〕07号
处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云晨期货)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处21万元罚款。时任云晨期货首席风险官胡静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处1.1万元罚款。
国贸期货有限公司(2)
国贸期货有限公司(简称:国贸期货)股权事务管理存在疏漏,厦门国贸宝达润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宝达润实业)未经厦门证监局批准持有国贸期货5%股权,不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十九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2023年9月4日,厦门证监局对国贸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加强股权事务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厦门证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2号)
厦门国贸宝达润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宝达润实业)未经厦门证监局批准持有国贸期货5%股权,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2023年9月4日,厦门证监局对宝达润实业采取责令限期转让股权的监管措施,要求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转让所持有的国贸期货股权,该股权在转让之前,不具有表决权、分红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3号)
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1)
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金鹏期货)在2023年6月1日的网络安全事件中,由于未能有效做好网络隔离等安全保障措施,导致主机房运维操作终端机遭受勒索病毒攻击,无法实现正常运维并及时排除交易所报盘故障,存在信息技术管理机制、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体系不健全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九十条、《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9月4日,北京证监局对金鹏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023〕186号)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于2022年8月主动安排多家市场机构为其暂时持有某债券相关交易活动规游监管规定要求,未反映公司真实或正当交易目的。在上述交易活动中,南华期货在其管理的2期资产管理计划之间输送交易利润,损害了相关委托人的权益。南华期货的行为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南华期货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暴露出的业务合规性管理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2023年第17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经查,2022年8月中下旬,南华期货安排3家农商行违规开展多笔债券“代持”交易,并在具管理的两个不同产品之间输送“代持”利润;3家农商行分别参与相关“代持”交易。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南华期货被处以警告、责令整改的自律处分,3家农商行因情节轻重分别被处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的自律处分。
投资咨询机构监管事项
四川钱坤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
四川钱坤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个别人员不符合从事证券业务的条件,个别高级管理人员免职备案不及时;二是存在误导性营销宣传的情形;三是存在投资建议依据不合理,未向客户告知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登记编码的情形;四是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8月23日,四川证监局对四川钱坤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023〕54号)
私募机构监管事项
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
因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性情形,2023年9月1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深圳前海乾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寅利,深圳市平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列入限制名单,期限半年。(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2023年第2号)
深圳前海乾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因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性情形,2023年9月1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深圳前海乾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寅利,深圳市平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列入限制名单,期限半年。(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2023年第2号)
宝诚创展(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
宝诚创展(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宝诚创展或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兴业1号法制晚报社私募投资基金(下称“兴业1号”)合同约定,本基金全部认购资金均用于通过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丰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给法制晚报社。法制晚报社分别于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7月31日向委托贷款账户合计还款2134.44万元。收到相关款项后。委托贷款账户资金未划款至兴业1号托管户,合计2130万元资金分别于2017年7月12日至2017年8月15日,被挪用至宝诚创展开立的1109XXXXXXX0701的银行账户。
兴业7号滨州金融大厦私募投资基金(下称“兴业7号”)合同约定,本基金全部资金主要用于通过管理人指定的委贷银行向山东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宇丰房产)发放委托贷款。宇丰房产于2017年12月4日向委托贷款账户还款2884万元。收到相关款项后,80万元资金划款至兴业7号托管户,合计2804万元资金分别于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8月3日被挪用至宝诚创展开立的1109XXXXXXX0701的银行账户。董乾作为宝诚创展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全权负责宝诚创展经营管理工作。相关资金划转均由董乾操作,是对宝诚创展前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3年9月4日,北京证监局对宝诚创展(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对董乾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2023〕4号)
广济惠达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1)
广济惠达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简称:广济惠达)在管理嘉兴华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嘉兴华熠)过程中,未能恪尽职守地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9月11日,天津证监局对广济惠达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津证监措施【2023】023号)
中能化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1)
中能化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简称:中能化投资)在管理十里莲江康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十里莲江)和深圳侨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深圳侨香)过程中,存在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的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9月11日,天津证监局对中能化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津证监措施【2023】024号)
青岛拥湾私募基金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
青岛拥湾私募基金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拥湾私募)存在以下行为:一、作为深圳睿信秋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信秋实基金)的管理人,未按照约定向部分投资者披露全部经济利益;未妥善保存睿信秋实基金投资交易个别文件原件;使用关联方的名义和账户收取睿信秋实基金财产;未对睿信秋实基金进行托管,也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二、作为青岛拥湾复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的管理人,在运作管理该基金过程中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投决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的规定。刘佳生时任拥湾私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能履职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2023年9月8日,青岛证监局对拥湾私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刘佳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10号)
上海执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
上海执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执古资产)未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未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2019年10月、2021年1月2021年5月,执古资产在管产品执古稳健增利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执古稳健增利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执古稳健增利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别投资于关联方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映雪投资)的相应产品。根据相应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但上述产品仅在2019年至2021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投资产品的产品编码未就关联交易进行明确、充分地披露。2023年7月11日,中基协对执古资产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195号)
李臻登记为执古资产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应对其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7月11日,中基协对李臻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196号)
杜惟毅登记为执古资产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其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7月11日,中基协对杜惟毅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197号)
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
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映雪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尽审慎勤勉义务。二是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进行投资。三是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权益的重大事项。四是未按要求配合中基协自律管理。五是变相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取消映雪投资会员资格,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中基协处分〔2023〕223号)
纪晨赟登记为映雪投资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发生在其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对纪晨赟(yūn)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224号)
郑字于2012年4月至今任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5年4月至今任杭州莱茵映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至2017年9月任上海漱石投资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5年7月至2020年9月任深圳雪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应对其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取消郑宇基金从业资格。(中基协处分〔2023〕233号)
深圳雪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
深圳雪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深圳雪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违反专业化运营原则。二是未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三是未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四是一般员工违规兼职。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对深圳雪杉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中基协处分〔2023〕225号)
林知登记为深圳雪杉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对发生在其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对林知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226号)
黄希女士时任深圳雪杉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发生在其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对黄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227号)
杜雪利女士于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任深圳雪杉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发生在其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对杜雪利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228号)
杭州莱茵映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
杭州莱茵映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莱茵映雪)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二是未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三是未更新登记高管任职、办公地址信息。四是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仅有2名员工,合规风控负责人陈一锋已于2019年离职且无新任合规风控负责人。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对莱茵映雪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中基协处分〔2023〕229号)
陈一锋时任莱茵映雪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其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对陈一锋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230号)
上海漱石投资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2)
上海漱石投资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简称:漱石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进行投资。二是从业人员、营业场所等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条件。无法通过其办公地址、注册地址与其取得联系。现有员工3名,无独立办公场所。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撤销漱石投资管理人登记。(中基协处分〔2023〕231号)
刘忆冬时任漱石投资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发生在其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28日,中基协对刘忆冬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232号)
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
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老虎汇)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管理人登记信息更新不及时、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2018年10月,深圳老虎汇股东发生变更,未及时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更新相关信息;杨鹏表示其已经在2019年9月从深圳老虎汇离职,截至目前杨鹏仍登记为深圳老虎汇合规风控负责人。此外,实际控制人冯彪预留在协会的联系方式非其本人。二是未尽勤勉谨慎、恪尽职守义务。2016年,深圳老虎汇与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钜派钰茂)签署代销合同,委托上海钜派钰茂代销“神雾先进技术追踪私募投资基金”(下称“神雾基金”)。深圳老虎汇未有效监督上海钜派钰茂按照代销合同约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工作。三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神雾基金基金合同、深圳老虎汇反馈材料、仲裁裁决书等,深圳老虎汇未完全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披露季度报告。四是不配合中基协自律检查。其一,深圳老虎汇未回复协会在2021年3月26日、2022年8月2日和8月17日发送的核查通知中所载核查事项。其二,深圳老虎汇实际控制人冯彪预留在协会的联系方式非其本人,系统登记法定代表人李桂霞、合规风控负责人杨鹏、机构联系人文晓妍均表示已经离职,且未提供在任人员的联系方式,至此协会无法与深圳老虎汇取得有效联系,协会无法核实深圳老虎汇以及上海钜派钰茂履行“神雾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冷静期和回访义务的情形。2023年8月9日,中基协取消深圳老虎汇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登记。(中基协处分〔2023〕242号)
冯彪登记为深圳老虎汇实控人,2023年8月9日,中基协将冯彪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一年。(中基协处分〔2023〕243号)
桂琦寒女士于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任深圳老虎汇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在职期间公司的“未尽勤勉谨慎、恪尽职守义务”、“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8月9日,中基协对桂琦寒女士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244号)
李桂霞女士于2018年2月至2021年6月任深圳老虎汇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在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8月9日,中基协对李桂霞女士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245号)
杨鹏于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任深圳老虎汇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在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8月9日,中基协对杨鹏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246号)
张茜女士于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任深圳老虎汇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其在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考虑到“神雾基金”成立前后,张茜因休产假及家庭原因请假较长时间,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因此,对于深圳老虎汇在“神雾基金”募集期间以及后续信息披露中的违规行为,张茜作为时任合规风控负责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可以适度减轻,对其提出的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2023年8月9日,中基协对张茜女士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247号)
深圳前海慧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
深圳前海慧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前海慧网)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不配合中基协自律检查。协会两次向前海慧网发送自律核查通知,要求机构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前海慧网未按要求向协会提交情况说明。同时,协会通过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法定代表人王祥取得有效联;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登记的合规风控负责人杨卫平联系时,对方反馈已于2022年4月从前海慧网离职,对公司当前情况不知情。二是经营管理实控。前海慧网及法定代表人王祥已经分别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前海慧网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登记的力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互联网创新创意服务基地B505-B506室已人去楼空。三是未及时变更高管人员信息,据杨卫平电话反馈,其已于2022年4月从前海慧网离职,经查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杨卫平目前仍登记为前海慧网合规风控负责人,高管人员变更信息未及时更新。2023年8月11日,中基协取消前海慧网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登记。(中基协处分〔2023〕239号)
王祥作为前海慧网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应对其任职期间前海慧网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11日,中基协取消王祥基金从业资格。(中基协处分〔2023〕240号)
杨卫平登记为前海慧网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其任职期间前海慧网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8月11日,中基协对杨卫平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241号)
深圳万鼎富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
深圳万鼎富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万鼎富通)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是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仅根据某财富管理公司的划款指令进行划款,不实际参与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二是从事资金池义务(募新还旧)。万鼎富通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与某集团控制的相关企业资金共同在相关有限合伙企业账户内发生大量频繁资金往来,存在将部分后续投资者的资金通过相关有限合伙企业账户转至基金募集账户、并向前期投资者进行收益分配的情形。经查,上述频繁资金操作实际是某集团相关公司的短期资金借贷行为,某集团项目审批确定融资利率,建立账册测算回款金额,由万鼎富通依据账册执行特定日期的回款事项。三是未及时向协会更新报送相关信息。经查,万鼎富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实际变更、股东退出等情况未及时向协会更新报送相关信息。2023年7月24日,中基协取消万鼎富通会员资格,撤销万鼎富通管理人登记。(中基协处分〔2023〕200号)2023年8月21日,中基协注销万鼎富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刘昊于2017年11月至2021年7月担任万鼎富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为机构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7月24日,中基协取消刘昊基金从业资格。(中基协处分〔2023〕201号)
王四光于2017年11月至今担任万鼎富通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发生在其任职期间机构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7月24日,中基协取消王四光基金从业资格。(中基协处分〔2023〕202号)
北京国益证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刘玉萍女士于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登记为北京国益证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国益证通)合规风控负责人。北京国益证通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是管理人经营管理失控。根据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基金信息表、科目余额表、序时账、银行对账单、对陈菊英的谈话记录、工商登记信息和法院执行信息,北京国益证通已无正式员工,公司处于经营停滞、管理失控状态。二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北京国益证通管理的“先锋国益弘泰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弘泰一号”)“弘奏二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弘泰二号”)、“先锋国益泰山二号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泰山二号”)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负有将基金的报告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投资者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的义务。但在前述基金投资运作后,北京国益证通通过该3只基金的募集机构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宜投)进行信息披露,因深圳宜投的员工陆续离职,北京国益证通于2020年上半年期间未再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2020年下半年,北京国益证通方通过邮件和电话方式恢复向前述基金的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未履行备案义务。根据公司提交的基本情况说明、“嘉兴宏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宏鹏”)序时账和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国益证通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嘉兴宏鹏”存在对外募集资金和对外投资行为,“嘉兴宏鹏”符合私募基金产品特征但北京国益证通未履行基金产品备案义务。四是挪用基金财产。根据“嘉兴源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嘉兴源荣”)和“嘉兴宏鹏”2019年序时账,2019年4月至7月,“嘉兴源荣”和“嘉兴宏鹏”向北京国益证通的4家关联机构出借5笔资金,总金额为596万元。前述借款均为短期无偿借款,且均未向投资者披露。前述借款已于年内归还。五是未妥善保存基金资料。根据公司提交的基本情况说明和陈菊英的谈话记录,北京国益证通未妥善保存在管的5只基金的投资决策资料;因财务软件系统崩溃,“弘泰一号”“弘泰二号”和“泰山二号”的序时账丢失。六是管理人登记信息更新不及时。根据公司提交的基本情况说明、高管花名册、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等,北京国益证通存在实控人、出资人信息、高管信息、财务信息、诚信信息、人员信息等6个信息模块、9项信息未及时履行更新报告义务的情况。2023年7月24日,中基协对刘玉萍女士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204号)
首金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
王凡自2015年12月至今担任首金联合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首金联合)总裁兼总经理。首金联合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违规从事募集业务。违规从事募集业务,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融艾(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募集销售其产品“首建实业振兴二号私募投资基金”(下称振兴二号)、“首建实业振兴三号私募投资基金”(下称振兴三号)。二是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仅与投资者签订《合格投资者承诺书》《专业投资者承诺书》即完成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者认定,未要求投资者提供财产证明等文件,未按规定对专业投资者风险测评认购基金等销售环节进行录音或录像;振兴二号、振兴三号未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三是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首金联合将振兴二号、振兴三号两只产品的项目尽职调查、基金推介募集、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等私募基金主要管理职责委托融艾公司实际执行。四是未按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振兴二号、振兴三号投资苏州瑞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瑞领投资)的基金产品苏州瑞玲八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通过该企业投资苏州万新华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万新华瑞),万新华瑞实际投资情况与振兴二号、振兴三号宣传推介材料不符,且未向投资者披露底层标的万新华瑞实际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五是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2017年8月3日,广州承兴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现名“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承兴)及自然人罗静与首金联合签订《首建实业振兴二号私募投资基金之财产份额转让及保证协议》,约定由广州承兴到期回购产品份额,罗静提供担保。此后,百金联合又与万新华瑞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万新华瑞向首金联合支付利息。振兴三号未与广州承兴及罗静签署相关协议,但实际也依照振兴二号相关协议执行。在两只产品运作期间,万新华瑞按季以“利息”“付利息”“付息款”等名义直接向振兴二号体外支付账户“北京首建投三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振兴三号托管户打款。振兴二号、振兴三号与万新华瑞实为借贷关系,且上述资金往来也违反了私募基金财产独立运作的要求。六是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首金联合在岗员工仅有法定代表人何萌然和分析员刘亮两名员工,无合规风控负责人,且何萌然无基金从业资格。2023年6月14日,中基协对王凡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150号)
重庆德众合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重庆德众合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德众合元)存在以下问题:一、管理产品未恪尽职守、谨慎勤勉。德众合元管理重庆德瀚新应用材料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德瀚基金)期间,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缴款通知程序发出第三期、第四期缴款通知,德瀚基金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对外借款。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二、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一是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向有关投资者披露德瀚基金相关定期报告。二是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频率和时限披露德瀚基金相关定期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三、未妥善保存基金产品投资决策有关资料。德众合元未妥善保存德瀚基金个别投资项目签署《债务代偿转让四方协议》的相关决策材料,无法证明在作出相关决策时已开展充分尽职调查以及该决策是否符合基金利益等相关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2023年8月31日,重庆证监局对德众合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周璐作为德众合元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2023年8月31日,重庆证监局对周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提醒其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上海翎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
赖登练控制使用“上海翎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速赢翎巧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共计75个证券账户(下称“账户组”)进行交易。75个证券账户在交易涉案股票期间存在IP、MAC关联,并由赖登练自认、部分证券账户介绍人指认、部分证券账户与赖登练有签署协议。资金来源于账户配资资金及自有资金,交易由赖登练本人决策、盈亏由赖登练负责。2020年1月3日至12月24日期间,赖登练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或者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影响“力盛赛车”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2023年8月13日,证监会对赖登练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处以500万元的罚款。(〔2023〕60号)
因异常经营,上海翎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月13日由中基协注销登记。
知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
知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知行利他)为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通联)股东。经查明,截至2023年4月10日,知行利他通过其管理的5个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下称“旗下私募产品”)合计持有新通联股份9,928,4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96%。根据公告,知行利他与旗下私募产品为一致行动人,旗下私募产品均为契约型产品,知行利他为信息披露义务人。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25日,旗下私募产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906,265股,占公司总股本0.953%,持股比例由4.96%增至5.92%。知行利他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在持股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停止买卖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4月29日,知行利他及其一致行动人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知行利他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公司股份过程中,未按规定在增持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停止买卖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超比例增持股份占总股本比例达0.92%。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2023年9月1日,上交所对新通联股东知行利他予以监管警示。(上证公监函〔2023〕0091号)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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